第二个亮点,就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基本政治架构的运作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限制权力、保障人权,推动全社会厉行法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途径。
国家公职人员要认真执行宪法,模范遵守宪法,自觉捍卫宪法尊严,时刻用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衡量执政行为,在宪法之治中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依法追究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可以保证国家治理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实施与国家治理是有机融合的,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使国家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善。宪法观是依法执政的思想基础 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全面实施宪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权力意味着责任,认真负责、勇于担当是宪法精神的体现,也是国家责任的具体化。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依法治国,有两个问题必须清楚,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谁?是人民,还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第二,你治谁?依法治国是治国家机器,是治国家权力,是治国家的事务,所以,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治官,要依法治官。
同时,他也表示,四中全会全面落实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其中八个字是四中全会的亮点:全面落实,加快建设。这在理念上、思维上都是一个巨大的突破。现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关键于实施,就是依宪治国,简单说就是宪治。他提到曾经写过的文章,文中提出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民主政治重要条件,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3、依宪治国,简单说就是宪治 郭道晖先生说,改革开放以来,有三次法治的突破。2、中国不能走向人治,必然要走向法治,这是事关国家生死存亡的抉择 李步云先生认为,我们国家不能走向人治,必然走向法治,这也是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选择。
11月30日下午,深圳,福田会堂,新民说2014年度法治文化沙龙正式开场,中国法学界享有盛誉、被尊称为法治三老的江平、郭道晖、李步云先生一起重温当年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而三老都是当年写论文坚决主张厉行法治的作者,他们是中国法治的实践者和推动者。第一次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突破了文化大革命的无法无天,要开始加强法制。在他们为中国的法治呼吁、呐喊直至暮年之时,他们将中国的法治梦寄托于新一代法律人身上,希望年轻的朋友要有危机感,为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而努力。在中国要实现法治是个漫长的道路,这次十八大四中全会特别提到了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因此,党的领导真正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的法治就前进了。
四中全会除了描绘一个美好蓝图以外,还提出了86项具体的改革措施,并且指向具体的部门。法治三老都已是80后,嘉宾主持俞荣根先生也已70多岁,四个白发苍苍的老人一起回溯了1980年代人治与法治问题大讨论,重拾历史记忆,并探究得失教训,分析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梳理了30多年的法治发展及四中全会决定,探析今日建设法治国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到底是讲法制还是讲法治,这本身是有很多的区别的:水治就是要法来统治,把法作为理念。因此,第二次突破虽说是伟大的进步,但还没把法当作一种理念,还是一种工具。
并且正式提出要建立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是和法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实体,实现法治社会应由国家来扶持,由大家来关注,一起努力,我们的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实现突破。再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首先要把公民的权利放出笼子。
直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才改成了水治。此外,江平先生还进一步分析了人治、党治、法治等概念及其彼此之间的关联。
法制和法治,音相同,但是义不一样。第三次突破就是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特别是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为主题,这是史无前例的。在新民说2014年度法治文化沙龙即将结束的时候,法治三老提到:中国法治的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是曲折的比如,律师可以为其明知有罪者辩护,但又受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情况下允许拒绝辩护等规范的限制。再如,法官凭借其审判技术对事实与法律进行推理和判断时,也要受到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样的规范约束。法律业内人士的专业技术与职业伦理,换个角度看,也就是才与德的关系,两者对于法律业内人士无疑都是不可或缺的。
这是因为,法律的程序技术是可以在隔离道德等法外因素的前提下操作的。法官在法庭上对于实施过暴行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嫉恶如仇、拍案而起,而应当保持中立态度,进行无罪推定。
可见,法律职业者不可能像大众那样去思考伦理冲突,也不能完全用大众的道德标准来检验自己的职业行为。真正的法治符合道德、倡导道德。
无论律师或者法官,其职业伦理都具体化为法律业内人士的职业道德规范,为法律规范所吸纳,并受一定的限制。二是法律伦理中的程序伦理。
确实,如果没有法律伦理,法律的纯粹技术性功能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 有学者认为,懂法律的人做坏事,比不懂法律的人做坏事更具有危害力。从法律业内人士的角度来说,强调法律伦理是期待社会大众能够理解他们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即强调职业特点。事实上,法律业内人士所遵循的伦理与大众所崇尚的伦理是有一定区别的。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判案并不只是凭法律条文、程序或原理,还要凭良心,足见法律伦理与法律技术规范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
从业外大众的角度来说,强调法律伦理是希望法律业内人士在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下廉洁奉公,即强调它的约束功能。法律职业专门逻辑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人的技术理性,即法律人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
这种倡导不是通过以道德代替法律,而是把道德的力量附于法律业内人士的身上,让他们成为德才兼备之人。法的发展是按照法律活动专业化和自治化方向进行的,它所带来的结果是造就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
正因为如此,法律业内业外的人士都认为,法律伦理十分重要。相反,如果这位律师因知其有罪而拒绝辩护,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他在内心里私设公堂。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律伦理来源于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这种专门逻辑有别于大众生活逻辑。但是,人们谈论法律伦理的角度与出发点却是不同的。
当然,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伴随着法律教育的过程而进行的。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而且还可以收取费用,完全不必为此受到良心的谴责。
另外,法官为民解决纠纷,不像行政官员那样免费服务,而是要收取诉讼费。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律程序中,所以我们称之为法律人在程序内的伦理,亦可简称为程序伦理
确实,如果没有法律伦理,法律的纯粹技术性功能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真正的法治符合道德、倡导道德。
文章发布:2025-04-05 1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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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索嘎